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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公布部門:陜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1 施行日期:2018.02.01
第一條 為規范經營性服務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服務價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為經營者)以提供場所、設施、技術、信息、知識、勞務、傳遞等方式開展各類有償服務活動的收費。
第三條 經營性服務價格的管理應當遵循價值規律和市場規則,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經營性服務價格的管理、監督工作。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其主管領域的經營性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的管理、監督職責。
第五條 經營性服務價格依據定價方式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第六條 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必要的引導,依法規范其價格行為。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范圍:
(一)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公益性服務價格;
(二)不具備競爭條件的重要中介服務價格;
(三)具有壟斷性、強制性的服務價格;
(四)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價格。
第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實行目錄管理。
《陜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陜西省定價目錄》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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