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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國能發監管〔2020〕64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則》)。《程序規則》是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開展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的程序性規定,對進一步規范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保證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及時、公正、依法處理具有重要意義。
一、出臺的背景
國家能源局重組后,機關部門設置作了調整,原國家電監會于2006年印發施行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辦稽查〔2006〕81號)的適用主體已經發生了變化,部分提法已經不適當,部分條款已經不適用,因此需要結合機構改革工作實際,對電力并網互聯爭議的實施主體、處理程序和審批權限等方面進行相應調整,對原文件進行修訂完善。
二、重點完善內容
新修訂《程序規則》總共27條,包括適用范圍、申請和受理、回避情形、爭議協調、聽證論證、裁決和送達等內容,并附18個文書樣式。重點完善的內容包括:
(一)調整了適用范圍和實施主體。《程序規則》將適用范圍從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整為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第二條明確,“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依法處理電力并網互聯爭議適用本規則”。此外,對部門職責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了實施主體,更加適應改革后的機構設置,有利于承接相關工作。
(二)優化了批準權限。《程序規則》將原來需“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批準”的受理申請、回避等5種情形,調整為“報國家能源局有關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保留終結協調程序意見和初步裁決意見由“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的內容,同時明確當事人接受協調意見并簽署協調意見書的,不再報送批準。簡化處理過程的批準權限不會影響處理結果,有利于縮短爭議處理工作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了文書樣式。《程序規則》對于工作步驟和有關措施等內容進行了簡化細化,對涉及的文書樣式重新進行了設計,對審批的流程、執法證件等予以了具體明確,操作性較修訂前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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