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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省政務電子印章管理,確保政務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和《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電子印章是指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其中:
政務電子公章是指本省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
電子個人名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于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政務服務、政務協同辦公、證照文件發布、監管執法等政務活動中所涉及的政務電子印章。
第四條 政務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政務電子印章的規格、樣式等圖形化特征與實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制作政務電子印章的印模應由政務電子印章使用單位向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單位提供。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政務大數據主管部門是全省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監督指導全省政務電子印章相關工作。各市、縣、區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由本級政府指定并報省政務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政務電子印章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政務電子印章的制發部門與《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陜政辦發〔2001〕45號)文件要求的印章制發部門保持一致。
第七條 政務電子印章由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生成。省政務大數據服務中心在政務電子印章制發部門、省政務大數據主管部門和政務電子印章使用部門的共同指導監督下,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和要求建設維護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開展全省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工作。
第八條 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由省級統一建設,在全省范圍內提供政務電子印章申請、制作、備案、變更、注銷、簽章、驗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務。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部門原則上不再新建政務電子印章系統,已建成的政務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電子認證服務能力且接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數字證書互信互認平臺,在此基礎上與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對接,實現互認互信。
第十條 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系統進行對接,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第三章 政務電子印章制發
第十一條 為簡化流程、便利各級政務部門使用政務電子印章,各級政務部門法定名稱電子印章由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統一制作。除法律規定的特殊部門外,原則上各級政務部門應至少有一枚法定名稱電子印章。
第十二條 確因業務需要使用多枚政務電子印章時,可向本級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對需使用多枚政務電子印章的,經本級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按規定流程在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中制作。
第十四條 政務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范標準。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由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單位按要求及時向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備案。
第四章 政務電子印章管理
第十五條 政務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應嚴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護口令的,應向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合法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政務電子印章有效期與其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保持一致,數字證書有效期屆滿的,應在使用期限到達前3個月內進行更新,可通過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進行續期。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政務電子印章損壞等需要更換政務電子印章的,應當申請注銷原印章并重新制作。
第十八條 單位撤并、實物印章或政務電子印章不再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政務電子印章及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遺失的,應及時申請注銷政務電子印章。
第十九條 政務電子印章續期、注銷、恢復或停止使用的,由政務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提交申請,經本級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由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單位實施。
第二十條 政務電子印章制作信息應永久保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政務電子印章使用
第二十一條 政務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參照實物印章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政務電子印章,明確政務電子印章保管人員和職責,嚴格用章審批手續和用章記錄等。政務電子印章的使用權限和使用審批流程應當與實物印章一致,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在開展政務服務等政務活動時,不得拒絕業務對象使用政務電子印章。
第二十三條 在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協同辦公平臺及其他政務平臺,向法人、個人等業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應使用政務電子印章。各類涉密的信息系統和電子文件使用政務電子印章,應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公文、憑據、證照等各類電子文檔,應按照電子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及時歸檔。
第二十五條 因使用或管理不當導致政務電子印章丟失、篡改等后果,由使用單位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條 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當滿足國家要求的電子印章技術標準,使用的密碼技術和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并通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完善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或以上要求。
第二十八條 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應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
第二十九條 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將政務電子印章與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第三十條 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單位和政務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應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政務電子印章信息安全,并對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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