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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政務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辦法》適用于開展政務服務、證照文件發布、監管執法等政務活動中所涉及的政務電子印章。政務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務電子印章的規格、樣式等圖形化特征與實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
《辦法》明確,政務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應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包括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政務電子印章按照申請、制作、備案、使用、注銷和變更等流程進行全過程管理。市大數據局是全市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政務電子印章的制作、發放和數據管理。
全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原則上不再新建電子印章系統,已建成的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電子認證服務能力且接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數字證書互信互認平臺,在此基礎上與市電子印章系統對接,實現互認互信。
同一業務專用章根據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請制作多枚
按照“誰使用、誰申請、誰負責”的原則,各使用申請單位應依法依規使用政務電子印章,并加強政務電子印章使用的全過程管理。政務電子印章的注銷、變更由政務電子印章的申請單位發起,政務電子印章的變更,按照先注銷再申請的流程實施。
市公安局負責政務電子印章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市委機要和保密局負責政務電子印章密碼的使用監督管理。
政務電子印章由市大數據局統一制作,并與省政務電子印章系統、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實現數據互通共享。數據格式應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范標準。政務電子印章有效期與所綁定數字證書有效期應當保持一致。
申請政務電子印章,應提供單位或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各單位的法定名稱政務電子印章最多只能申請制作一枚,同一業務專用章根據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請制作多枚。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完成后,應向本級政務電子印章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不得拒絕業務對象使用政務電子印章
政務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應加強政務電子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務電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確政務電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審批流程,并做好用章使用記錄。政務電子印章的使用權限和使用審批流程應與實物印章一致,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
全市各級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積極推廣使用政務電子印章。各單位開展政務服務活動時,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不得拒絕業務對象使用政務電子印章。
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打印或者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視同復印件。
政務電子印章持有人或保管人應妥善保管政務電子印章,不得泄露政務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并定期進行修改。當實體印章發生變更、損壞、不再使用、個人姓名變更、政務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遺失等情況時,應向印章制作單位申請注銷政務電子印章并申請重新制作。
因使用或管理不當導致政務電子印章丟失、篡改等后果的,由使用單位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政務電子印章應與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政務電子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對違反規定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使用人員自身原因導致政務電子印章密鑰丟失,并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政務電子印章或偽造、變造、冒用、盜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應依法予以處罰;給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附件
西安市政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政務電子印章管理,確保政務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陜西省政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政務電子印章,是指以密碼技術為核心,將數字證書、簽名密鑰與實物印章圖像有效綁定,用于實現各類電子文檔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的圖形化數據。政務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應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政務電子印章包括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其中:
電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
電子個人名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于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政務服務、證照文件發布、監管執法等政務活動中所涉及的政務電子印章。
第五條 政務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務電子印章的規格、樣式等圖形化特征與實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政務電子印章按照申請、制作、備案、使用、注銷和變更等流程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市大數據局是全市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政務電子印章的制作、發放和數據管理。各區縣(開發區)政務電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門由本級政府(管委會)指定,并報市政務電子印章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政務電子印章的制發部門與《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陜政辦發〔2001〕45號)文件要求的印章制發部門保持一致。
第九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原則上不再新建電子印章系統,已建成的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電子認證服務能力且接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數字證書互信互認平臺,在此基礎上與市電子印章系統對接,實現互認互信。
第十條 按照“誰使用、誰申請、誰負責”的原則,各使用申請單位應依法依規使用政務電子印章,并加強政務電子印章使用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 政務電子印章的注銷、變更由政務電子印章的申請單位發起,政務電子印章的變更,按照先注銷再申請的流程實施。
第十二條 市公安局負責政務電子印章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市委機要和保密局負責政務電子印章密碼的使用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與制作
第十三條 政務電子印章由市大數據局統一制作,并與省政務電子印章系統、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第十四條 政務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范標準。政務電子印章有效期與所綁定數字證書有效期應當保持一致。
第十五條 申請政務電子印章,應提供單位或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政務電子印章的單位應按照實體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后再申請制作。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申請制作政務電子印章時應提供印模信息,且提供的印模圖形化特征,要與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實物印章圖像)的規格、式樣保持一致。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應對政務電子印章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未通過申請的,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單位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原因。
第十九條 各單位的法定名稱政務電子印章最多只能申請制作一枚,同一業務專用章根據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請制作多枚。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完成后,應向本級政務電子印章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務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應加強政務電子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務電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確政務電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審批流程,并做好用章使用記錄。政務電子印章的使用權限和使用審批流程應與實物印章一致,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級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積極推廣使用政務電子印章。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開展政務服務活動時,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不得拒絕業務對象使用政務電子印章。
第二十四條 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打印或者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視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政務電子印章持有人或保管人應妥善保管政務電子印章,不得泄露政務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并定期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當實體印章發生變更、損壞、不再使用、個人姓名變更、政務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泄露、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遺失等情況時,應向印章制作單位申請注銷政務電子印章并申請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條 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議、憑據、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應當按照電子檔案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二十八條 政務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屆滿的,應在使用期限到達前三個月內進行更新。
第二十九條 因使用或管理不當導致政務電子印章丟失、篡改等后果的,由使用單位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 政務電子印章的申請、制作、使用等,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和印章治安管理相關規定要求。
第三十一條 市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當滿足國家電子印章技術標準要求,使用的密碼技術和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并通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第三十二條 政務電子印章應與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第三十三條 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政務電子印章信息安全,并對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四條 市電子印章系統應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符合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或以上要求。
第三十五條 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業務系統應建立完善的身份認證和日志功能,對用章事由、審批人、用章人等信息進行詳細完整的記錄。
第三十六條 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業務系統主管部門應根據公安部門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要求開展等保定級、備案和安全風險評估,根據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要求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工作。
第三十七條 政務電子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對違反規定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使用人員自身原因導致政務電子印章密鑰丟失,并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政務電子印章或偽造、變造、冒用、盜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應依法予以處罰;給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生政務電子印章被盜用、冒用等安全事件的,應及時申請停用問題印章,并向印章制作部門報告,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大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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