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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落實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含充裝,下同)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部署或者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所依照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以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權限,承擔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應當遵循風險防控、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照單履職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檢查分類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分為常規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證后監督檢查和其他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實施常規監督檢查。
常規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確定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任務分工,并分級負責實施。
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開展的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還應當同時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 常規監督檢查應當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隨機抽取被檢查單位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并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常規監督檢查對象庫應當將取得許可資格且住所地在本轄區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本轄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使用單位全部納入。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制造地與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由制造地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納入常規監督檢查對象庫。
第九條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確定常規監督檢查重點單位名錄,并對重點單位加大抽取比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重點單位名錄:
(一)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二)近二年使用的特種設備發生過事故并對事故負有責任的;
(三)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投訴舉報較多,且經調查屬實的;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做好重大活動、重點工程以及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安全保障,或者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區域、領域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組織專項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明確監督檢查的范圍、任務分工、進度安排等要求。
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應當要求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自查自糾,并規定專門的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或者參照常規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執行。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是否持續保持許可條件、依法從事許可活動實施證后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證后監督檢查由實施行政許可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或者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證后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證后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和工作方案。
證后監督檢查年度計劃應當明確檢查對象、進度安排等要求,工作方案應當明確檢查方式、檢查內容等要求。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證后監督檢查應當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隨機抽取被檢查單位和檢查人員,并及時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證后監督檢查對象庫應當將本機關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全部列入。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特種設備生產、充裝質量安全狀況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質量狀況,確定證后監督檢查重點單位名錄,并對重點單位加大抽取比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重點單位名錄:
(一)上一年度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
(二)上一年度生產、充裝、檢驗、檢測的特種設備發生過事故并對事故負有責任,或者因特種設備生產、充裝、檢驗、檢測問題被行政處罰的;
(三)上一年度因產品缺陷未履行主動召回義務被責令召回的;
(四)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投訴舉報較多,且經調查屬實的;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同一年度,對同一單位已經進行證后監督檢查的不再進行常規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等途徑和檢驗、檢測、監測等方式發現的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線索,根據需要可以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開展監督檢查前,應當確定針對性的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
第三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并說明檢查的任務來源、依據、內容、要求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相關具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供監督檢查的技術支持和服務,或者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自查自糾。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應當對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等作出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在監督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可以根據監督檢查情況,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材料。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當場無法提供材料的,應當在檢查人員通知的期限內提供。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或者交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電梯維護保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
(二)未經核準,擅自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
(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或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
(四)特種設備經營單位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五)謊報或者瞞報特種設備事故的;
(六)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的;
(七)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種設備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繼續使用的;
(二)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
(四)特種設備發生過事故或者有明顯故障,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五)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應當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當場能夠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記錄或者相關文書上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或者文書上注明情況,并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被檢查單位拒絕簽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有關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的,按照拒不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檢查單位停產、停業或者確有其他無法實施監督檢查情形的,檢查人員可以終止監督檢查,并記錄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被檢查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并提交整改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后十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實施。
采用現場檢查進行復查的,復查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實施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中對拒絕接受檢查、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屬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屬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相關安全監管建議。
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及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行政許可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依法應當吊銷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行政許可的,應當在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后,將涉及吊銷許可證的違法行為證據材料移送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吊銷。
發現依法應當撤銷許可的違法行為的,實施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通報,并隨附相關證據材料,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其他條款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監察機關。
第三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場所檢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阻礙監督檢查正常開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被檢查單位未按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被檢查單位在檢查中隱匿證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拒不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未依法履行職責,需要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中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履職所需裝備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基層執法裝備配備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文書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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