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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歲末年初,咨詢跨年度涉稅事項處理問題的納稅人就會增多。其中咨詢頻率高、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包括:成本費用當年未取得發票能否扣除;稅前扣除憑證有哪些類型;怎樣判斷費用的所屬期;對于跨年度支出或扣除憑證,其稅會處理是否存在差異。
問題一:
成本費用當年未取得發票能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企業真實且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憑證,或者雖然取得但取得的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合法合規的有效憑證。也就是說,如果跨年度支出、費用真實發生,且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合法合規的有效憑證,企業可以進行扣除。
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取得合法合規憑證的情況。對此,根據28號公告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這些資料包括: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舉例來說,A公司在2021年11月與供貨單位甲公司簽訂價值10萬元的購貨合同,A公司通過支票方式付款后不久,收到這批貨物并驗收入庫。然而,甲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開具發票。進入2022年,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A公司再次要求甲公司開具發票時,才發現甲公司已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無法開具發票。此時,A公司應及時收集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公示、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銀行對賬單、商品驗收入庫憑證以及會計核算記錄等資料,并憑這些資料進行扣除。
問題二:
跨年度稅前扣除憑證有哪些類型
實踐中,有些企業的財稅人員不清楚稅前扣除有效憑證的類型,以為僅包括發票,導致在收集跨年度扣除憑證時產生疏漏。
實際上,按照來源不同,稅前扣除憑證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一般為企業按照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填制和使用的,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例如企業支付員工工資的工資表、差旅費報銷單、材料入庫單等會計原始憑證,均為內部憑證。外部憑證為企業在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外部憑證取得的來源,較常見的包括:企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取得對方開具或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向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的款項,取得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若既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也未支付行政事業性款項,如企業之間或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賠償,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可以憑法院的判決文書和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值得一提的是,實踐中有的企業會發生金額較小的零星業務,可能因對方為流動商販、交易金額較小,或者交易發生在偏遠地區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代開發票。對于這種情況,根據28號公告規定,對方為依法無須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憑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相關企業的財稅人員在收集跨年度憑證時,對于這類憑證也可以多加留意,減少疏漏。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類交易的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問題三:
怎樣判斷費用的所屬期
實踐中,企業財稅人員常遇到相關支出確認時間的判斷問題,特別是對于跨年度的費用,有些財稅人員不清楚如何準確判斷其所屬年份,導致產生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據此,企業財稅人員應當準確把握權責發生制原則和“當期”的要求,準確判斷跨年度費用的所屬期。
例如,2021年1月,D公司為了開展經營業務,租賃了乙公司的房屋。但由于資金周轉困難,D公司無法支付2021年度的房屋租金,經與乙公司協商,約定2022年1月再支付,屆時乙公司再向D公司開票。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D公司雖然2021年未支付租金,但是該部分支出所屬年度仍為2021年。
在進行扣除時,根據34號公告規定,D公司暫時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可在預繳申報時,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倘若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時,D公司仍未取得合法合規的憑證,則該租金不得稅前扣除;倘若在以后年度D公司取得符合規定的憑證,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該租金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
問題四:
跨年度支出或扣除憑證,是否存在稅會差異
跨年度支出或扣除憑證的稅會差異問題,是近期納稅人咨詢度較高的另一個問題。
根據會計法相關規定,除結賬和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據此來看,稅法規定和會計規定對于憑證的要求基本一致,因而在憑證要求中一般不存在稅會差異。不過,在對支出費用的具體處理上,稅法和會計規定中可能存在處理口徑不一致的情況,帶來稅會差異。
例如,F公司2021年11月購買了一臺設備,價值300萬元,按照會計處理要求,F公司憑該設備發票計入“固定資產”科目,秉持謹慎性原則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該設備的稅法與會計要求最低折舊年限一致均為5年,且預計凈殘值為0,那么,影響當期損益的為當年計提的折舊金額60萬元(300÷5,假設不考慮投入使用月份問題)。
而稅法上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樣就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差異。假設F公司采購的該設備于2021年12月達到預計使用狀態并投入使用,在會計處理上,2021年計提該項固定資產折舊為5萬元,而在稅務處理上一次扣除300萬元,那么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減295萬元。(注:這個例子很糟糕,設計不合理,以至于出現了嚴重錯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二條的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本例中F公司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該設備,則應于2022年1月所屬的年度,即2022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再比如,H公司2021年發生了一筆業務招待餐飲支出,并取得了相應的餐費發票。在會計處理上,一般應將發票作為原始憑證記錄企業發生的支出,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影響當期損益。但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在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樣一來會產生永久性差異。對此,企業財稅人員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第15行“(三)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第3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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